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法令。
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此项制度为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王安石对免役法颇为自得:“免役之法,出于《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御史中丞杨绘认为有“五难”,熙宁四年(1071)七月,监察御史刘挚列举“十害”,曾布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