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国务重臣

国务重臣

国务重臣不是重大国务官位:后者是内阁制下最重要的四个政治官职,是现代政治意义上的四大重臣。国务重臣也不是王室内廷(Royal Household)官职:国务重臣是国家官职,是君主行使王权时(象征性的)辅佐,而内务官职仅为辅理内廷事务的官员。部分国务重臣官职原来同时拥有御前和内廷职责,后来内廷职责分出成为对应的内廷官职:例如国务重臣中的总管大臣(Lord High Steward)的内廷对应方是内廷总管(Lord Steward)。

国务重臣相关文献
美国国务卿
政治地位美国国务卿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继美国副总统后的第二号内阁成员,如果总统无法有效行使总统权力能力或者意外死亡,按照美国总统的继承顺序,国务卿排在第四位,即排在美国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美国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之后。由于副总统祇是充当总统的备位,因而位高而权不重,参议院临时议长象征意义较大,美国政治权力当中,国务卿的真正实权相比副总统和参议院临时议长还要大,故国务卿的实际权力在美国联邦政府是仅次于总统,影响力仅次于总统及众议院议长。国务卿的职责保存及使用美国国玺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作为美国总统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协调、指挥及监督美国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代理国务卿如果国务卿在任职期间辞职,那么按美国法律规定,副国务卿就将暂行代理国务卿职务,直到总统和参议院通过新的国务卿任命为止。历任国务卿欲参阅更为详尽的列表,请见美国国务卿列表。参考文献参见美国政府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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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重臣
英格兰(包括威尔士)下列为英格兰国务重臣(此处“英格兰”指原英格兰王国,即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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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历史教宗玛尔定五世宣告成立一个宗座秘书处。设秘书数人管理外交文件和接待各国使节之事务。一开始人数并无规定,之后教宗卡利克斯特三世将人数订为六人;之后在1487年12月31日,英诺森八世发布了宗座宪章《NonDebetReprehensibile》将秘书人数增至二十四人,并在其中选择一人任命为宫廷秘书(SecretariusDomesticus),专门管理重要文件和处理重大案件。尔后教宗良十世又另行设立了一个职位‘SecretariusIntimus’,任命一位枢机主教担当,专门管理教宗国内事务以及外部信件,与ApostolicNuncios在一段时间内往往是教宗的亲信(如侄子外甥),授予枢机职后接任此职。到了宗教改革时代,受到此风影响,在1692年6月22日,‘SecretariusIntimus’才由教宗英诺森十二世正式废除。由于在此之前英诺森十世在1678年对宗座秘书处进行过改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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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大臣
职位根据《内阁法》,除内阁总理大臣之外的国务大臣人数原则上为14人,必要时可以增加3人(内阁法第2条第2项)。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的长官。内阁官房长官:内阁官房的长官,相当于总理大臣的秘书长,统括内阁府的事务。总务大臣:总务省的长官。法务大臣:法务省的长官。外务大臣:外务省的长官。财务大臣:财务省的长官。文部科学大臣:文部科学省的长官。厚生劳动大臣:厚生劳动省的长官。农林水产大臣:农林水产省的长官。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省的长官。国土交通大臣:国土交通省的长官。环境大臣:环境省的长官。防卫大臣:防卫省的长官。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会务、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代表人。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根据必要而在内阁府之下设置,其中“冲绳及北方对策担当”、“金融担当”、“消费者及食品安全担当”三个职位必须设置(内阁府设置法10条、11条、11条第2项)。无任所大臣:除上述事务外,设置的事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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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务官位
近代的平民性质因为英国政治模式中,下议院拥有大部分权力,以往由身为贵族的上议院议员担任重大国务官位的惯例已经不再符合实际,由下议院议员担任这些官位已被接受。下议院传统上保有财政议案通过的权力,这意味着财政大臣的职位通常只会由下议院议员出任。其它职位的有贵族身份的最后的担任者是:首相:休姆伯爵(1963年10月20日~23日):霍姆伯爵在被任命为首相后放弃了他的贵族身份并被选为国会议员。在首相任期内始终保留贵族身份的最后的担任者是索尔兹伯里侯爵(1895年6月25日-1902年7月11日)。财政大臣:顿曼勋爵(1834年11月14日~12月15日):顿曼只在过渡的基础上担任此职位;实际上担任此职位的最后一位贵族是巴灵顿子爵(1761年~1762年)。外交大臣:卡灵顿勋爵(1979年5月5日~1982年4月5日):加灵顿勋爵是最近一位拥有贵族身份并担任重大国务官位者。内政大臣:加夫勋爵(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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