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地位与地级市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中国大陆的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划分的地级行政区域,区域内包括若干个县、自治县、县级市。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地区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地区不是一级地方政权,而是设立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 20世纪80年代起,大部分地区被撤销,地区所管理的县、自治县、市改由地级市领导。现存的地区主要存在于黑龙江、西藏和新疆等省区。
另外地区也指北京市的区政府派出的对城乡结合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管理的过渡的特殊乡级行政区。
全国现存7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