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加拿大宪法

加拿大宪法

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

加拿大宪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惯例、习惯法组成。宪法规定了政府组成、公民权利等。加拿大宪法的组成现由1982年宪法法案52(2)章定义。加拿大宪法受英国、美国影响较大,采用美国的联邦制与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权力,相当于美国保障州的权利。

直至2015年,魁北克省仍未有确认加拿大宪法。

加拿大宪法相关文献
美国宪法
历史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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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宪法
背景黄金时代结束后的一百年五三宪法的产生是出于当时波兰立陶宛联邦日渐危险的形势。仅仅在1世纪以前,联邦还是欧洲主要势力,也是欧洲最大的国家。在五三宪法产生的2个世纪以前,国王齐格蒙特三世&mid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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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
1867年宪法法案1867年宪法法案,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它规定了加拿大政府体系,混合了英国的西敏制度以及美国的联邦制。但尽管如此,当时加拿大仍然视作是英国的殖民地,并不被视为独立国家,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1982年宪法法案加拿大女王(即现任英国女王)伊利沙伯二世1982年4月17日正式签署生效,新宪法正式确立加拿大作为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并正式在实际上脱离与英国的联系。加拿大当时的十省的省长除了魁北克省外,皆签署承认新宪法。参见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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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广场
参考文献坐标:19°25′58″N99°08′00″W/19.43278°N99.13333°W/19.43278;-99.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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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广场
参考资料宪法广场图片SyntagmaSquarePublicWirelessInternetservice(inGreek)坐标:37°58′32″N23°44′05″E/37.97556°N23.73472°E/37.97556;23.7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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