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
作者简介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 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巴登-符腾堡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蒂宾根大学(巴登-符腾堡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象征着了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核心内容
本书中黑格尔所论述的内容,只是关于黑格尔哲学中逻辑学的相关内容,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在此书中,黑格尔把逻辑学分为了三部分,就是“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关于这三部分的关系,是层层渐进的:只有概念是真理,或者说,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真理。因为存在与本质只是直接的和间接的东西,所以如果两者坚持在孤立的状态中,那么其都不能是真理。
存在论
“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其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小逻辑》“存在论”第一段)
黑格尔认为,存在是关于思想直接性的一个表现,研究存在是研究自在或潜在的概念。其内容包含质、量、尺度。质就是区分存在的标识,比如说车、房子、水等。有了质,存在就被标明,同时也不会相互混淆,如果“存在”失去它的质,那么它就不再是存在。而量,是衡量存在尺度的标识,比如说35页的书和1800页的书,不论页数多少,但都是书,量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存在。尺度,即为质与量的统一,是带有质的量,说明了通过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存在“不影响”的范围是有限的,比如说湖,水一定量的减少它还是湖,但是减少到只剩一点水的话它就不是湖了,就变质为水洼或别的名称。
所以存在从尺度出发,就可以进展到第二阶段的范畴“本质”。
本质论
“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本质中的各个规定只是相对的,还没有完全返回到概念本身;因此,在本质中概念还不是自为的。本质,作为通过对它自身的否定而自己同自己中介着的存在,是与自己本身相联系,仅因为这种联系是与对方相联系,但这个对方并不是直接的存在着的东西,而是一个间接的和设定起来的东西。在本质中,存在并没有消逝,但是首先,只有就本质作为单纯的和它自身相联系来说,它才是存在;第二、但是存在,由于它的片面的规定,是直接性的东西,就被贬抑为仅仅否定的东西,被贬抑为假象(Schein)。——因此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小逻辑》“本质论”第一段)
黑格尔认为,本质是存在的真理,是自己过去了的或内在的存在,具有反思性与自身映现性。举例来说,你从镜子里看到一个物体的像,而那个像由于镜面和光的原因,可能与原本物体并不相同。而这里的“像”即代表了上一阶段的“存在”,而“原本物体”即为本质。所以认识事物本质,仅仅是通过从量过渡到质或从质过渡到量那是不行的,事物中永久的东西,才是本质。
本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中最难懂的一部分,它包含了一般形而上学和科学的范畴,而这些范畴又是反思的知性的产物,知性将各范畴的区别一方面认作独立自存,而另一方面又肯定了它们的相对性。所以从这两方面出发并研究其怎样联系,就可以进展到第三阶段的范畴“概念”。
概念论
“概念是自由的原则,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概念又是一个全体,这全体中的每一环节都是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所以概念在它的自身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小逻辑》“概念论”第一段)
黑格尔认为,概念并不像存在或本质一样是通过互相转化或者通过映现性而表现的,而是一种发展。而且概念并不像前两者那样是相对的存在,而是绝对的、不依赖他物的、自由的存在。比如说人,从表面上看,有男的、女的、老的、小的、黄色皮肤的、黑的皮肤的、正常的、残疾的等,但是这些显然都只是个体特征,是人这个事物的在现世的不同表现和个体体现,当看见这个个体时,只是可以证明这个个体是有的,这就是存在;而透过表面看,便可以总结出人是有两个性别、可以生长发育衰老、有皮肤五官等,这是人这个事物永久的东西,这就是本质;而再透过本质,便可以说一个特定的有序列的基因码确定了人,这个“特定的有序列的基因码”就是概念。概念并不依赖于人是个什么状态,而人的状态又只是概念在不同阶段的表现。
中译版目录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柏林大学开讲辞
导言(§1—18)〔概论哲学的性质〕
第一部 逻辑学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19—83)
A.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形而上学(§ 26—36)
B.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二态度(§37—60)
i.经验土义(§37)
ii.判判哲学(§40)
C.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三态度(§61—78)
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61—78)
逻辑学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部门划分(§79—83)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84—111)
A.质(Die Qualit?t)(§86—98)
(a)存在(Sein)(§86)
(b)定在(Dasein) (§89)
(c)自为存在(Fürsichsein)(§96)
B. 量(Die Quantit?t)(§99-106)
(a)纯量(Reine Quantit?t)(§99)
(b)定量(Quantum) (§101)
(c)程度(Grad)(§103)
C. 尺度(Das Ma?)(107—111)
第二篇 本质论(Die Lehre vom Wesen)(§112—159)
A. 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Das Wesen als Grund der Existenz)(§112—130)
(a)纯反思规定(Die reine Reflexionsbestimmungen)(§115)
( 1 )同一(Identit?t)(§115)
( 2 )差别(Der Unterschied)(§116)
( 3 )根据(Grund)(§121)
(b)实在(Die Existenz)(§123)
(c)物(Das Ding)(§125)
B.现象 (Die Erscheinung)(§131—141)
(a)现象界(Die Welt der Erscheinung)(§132)
(b)内容与形式(Inhalt und Form)(§133)
(c)关系(Das Verh?ltnis) (§135)
C.现实(Die Wirklichkeit)(§142—159)
(a)实体关系(Das Substantialit?ts-Verh?ltnis)(§150)
(b)因果关系(Das Kausalit?ts-Verh?ltnis)(§153)
(c)相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155)
第三篇 概念论(Die Lehre Vom Begriff)(§160—244)
A. 主观概念(Der Subjektive Begriff)(§163—193)
(a)概念本身(Der Begriff als Solcher)(§163)
(b)判断(Das Urteil)(§166)
( 1 )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172)
( 2 )反思的判断(Das Reflexions-Urteil)(§174)
( 3 )必然的判断(Urteil der Notwendigkeit)(§177)
( 4 )概念的判断(Das Urteil des Begriffs)(§178)
(c)推论(Der Schluss)(§181)
( 1 )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183)
( 2 )反思的推论(Reflexions-Schluss)(§190)
( 3 )必然的推论(Schluss der Notwendigkeit)(§191)
B. 客体(Das Objekt)(§194—212)
(a)机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b)化学性(Der Chemismus)(§200)
(c)目的性(Die Teleologie)(§204)
C.理念(Das Idee)(§213—244)
(a)生命(Das Ieben)(§216)
(b)认识(Das erkennen)(§223)
(c)绝对理念(Die absolute Idee)(§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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