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
内容
焚书令
焚书令始肇于秦废周朝分封制、改以郡县制、初分36郡一统国疆。直至始皇统治第34年(公元前213年、秦统一中国第8年),有博士官淳于越上奏始皇,以“发生时无勤王兵力”为由,主张恢复分封制但未获准。
此议由李斯首先反对,李以为时代变化,制度应该随之变化,不应该以古非今。乃献策于始皇:秦国以外的史书、《诗经》、《尚书》等学问典籍(前述书籍只有朝廷与博士官可留存)一律焚毁,民间亦不得留存并限期缴交,只有医药、卜筮、农务书籍民间可合法保留。禁止民间私论诗书,违者死罪论处,犯禁者家族、与知情不报的官吏与之同罪。始皇准李斯所奏,从而构成了后世对秦有“箝制思想”的评价。
史记《儒林列传》记载道:“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多数学者认为此令影响了当代的学界、也大幅限缩了传统六艺的发展。
累犯的判罚原则
针对累犯,秦律有两种处理方法。如果前罪轻于后罪,按后罪判罚,即重罪吸收轻罪,也就是吸收原则。如果后罪轻于前罪,不能吸收,但为表惩戒,在前罪基础上加重处罚,也就是限制加重原则。
参见
睡虎地秦简
注释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淳于越奏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韩树峰:《中国刑徒散论》,载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
韩树峰:《中国刑徒散论》,载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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