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源于
氏族社会父
家长制公社成员间的
亲族
血缘联系。作为一种庞大、复杂却又井然有序的血缘一
政治社会
构造体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
西周。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
长子,奉天承运,治理
天下
土地
臣民。从
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
君王之位,由
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家
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
庶子恻封
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
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
分封制、严格的
宗庙祭把
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
2.3.1西周之
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并不等同於我们现在对”家”的概念。所以我们看《
孟子?梁惠王下》中说:”万乘之国弑其
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以明白,当时的”国”是拥有千辆马车的战斗单位,而”家”是具有百辆马车的战斗单位,可见在这时”国”和”家”是相提并论的。不过我们现在从
古代的文献来看,”家”虽然是一个政治单位,但是仍然以具有
血缘关系的人为织成
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盖的
范围,是由同一
祖父的三代组合而成。至於”族”,则由同一
高祖父的
血亲,以及他们的
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来的。简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缘关系更为亲密。
”宗”的本义是祭祀
祖先的庙,只有属一同一
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过在祭祀祖先时,必须依照血缘的
亲疏远近来决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简单的分别,就是以
始祖的嫡长子一脉相传的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当时的制度来看,
周天子的传承是”大宗”,其他的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这些诸侯世袭的
领地中,继位的嫡长子在领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类推,扩及到每个
阶级之中。以这个精神来看,”家”中的成员,比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员,则比较接近”小宗”。
这种
制度设计的主要
目的,就是要让后代子孙不可忘了自己的来源出处,用血缘关系把人紧紧的团结
在一起,这项
措施对於当时正在发展的周
民族而言,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制度。我们现在看到
先秦留下来的许多文献,都会先谈到如何持”家”,再谈如何治”国”,最后才谈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发展过程,我们也可以说,在当时
观念中,先要将”小宗”的力量凝聚起来,再去发巩固并发挥”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这样的认知,特别重视家族中
伦理的观念便自然出现了。
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
组织
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
关于大、小宗的组织,《
礼记大传》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
高祖者,五世则迁也。
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
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
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
子孙。
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
神主
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
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
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
旁支,传至
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
体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
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
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
道德贤明之人,藩护
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
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
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 “宗者,尊也,为
先祖主者,
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
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
同宗子孙的
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
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
意义。
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
收族,在于别亲疏,序
昭穆。
周朝以前,
天子宗庙为五庙:
到了周中期,尽管文、
武功业辉煌,但按
周人
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
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
文武
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
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
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
太祖之庙而七。”
严谨的道德维系与
礼乐文化
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
重孝、
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
2.3.2宗法制度影响下的
中国传统
社会结构
一是
父系单系世系
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世系,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
女性成员的地位。虽然这在世界文明早期历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国最为坚决。
二曰
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孙团聚而成,因其
经济利益和文化
心态一致,形成稳固的、超越历史的
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生生不息的基本细胞。
“族权”成为与政权、
神权、
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
族权在
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
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族权在很大
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
职能。
三曰家、天下同构
此亦所谓“家天下的延续”。
“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家、家族、国家在
结构上的
同一性,也就是国是家的放大,“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换句话说,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都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或者如
梁漱溟所曰,中国有家而
无国。
在古代西欧,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
在中国则不同,
地缘、
业缘、物缘都以血缘为
基础,
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国”与“家”彼此沟通,“社会赖以运转的
轴心,是宗法原则指导下确立的以父子—君臣关系为人格化体现的伦理—政治系统。”
四曰根据血亲
道德关系形成宗法
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
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
郡县制取代除
帝王继统仍由
皇族血缘确定外,
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
其一,
政治权力和经济
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
权力和
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
其二,由血缘
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成为超越
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这种家族
香火的延绵,又往往仰赖
祠堂、
家谱、
族田三
要素的顽强存在。
其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
礼法、维护宗法
专制秩序
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诚如近人梁启超所说:“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
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
近人
严复也认为,直至近世,中国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这都是透视
古今的灼见。
中国社会组织的特色,与宗法制延绵不绝紧密相连的,是专制
政体的长期持续。
早在国家
初成的商周时代,君主专制便现端倪。如果说,
春秋以前,天子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世袭诸侯赐土而且
临民,享有较大分治权;那么,战国以后,郡县制逐步确立,
君主的专制权力通过直接指挥非世袭的
朝廷
官吏实现,从而向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过渡。
公元前206年,秦王赢政“振长策而御宇内”,正式建立
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制一直沿袭至
1911年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与欧洲在
中世纪后期方形成君主专制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形成早、持续久,而且两千余年间虽有起伏跌宕,其总趋势是愈益强化,并形成对社会生活各
层面的严密控制,包括用户籍、里甲制度牢笼人身;用政治控摄文化、权力干预
学术,从而使“邪辟之说灭息,然后
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专制”社会结构与农业
自然经济相辅相成,造成一种以“内圣一外王”为目标的伦理一政治型文化
范式,延绵久远,直至
近代方有解体之势,然其深层结构继续承传不辍。
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有哪些特征? -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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